中国海洋大学校内刊物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党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17-11-16浏览次数:336

中国海洋大学校内刊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刊物的管理,促进校园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内刊物是未经国家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和内部交流的,只在校内编辑印发,有固定刊名、有一定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物(包括信息、简报等)。

第三条校内刊物是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学校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传递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丰富和提高师生员工的文化生活和文化品位。

第四条校内刊物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销售和经营活动。

第五条任何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纲领、政策的;

(三)宣传唯心主义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

(六)不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不利于学校师生员工的团结和身心健康的;

(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申办与变更

第六条创办校内刊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明确的主办单位、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明确的担负领导责任的主管部门(处级以上);

(四)有具备一定编辑出版知识的工作人员和物质条件;

(五)学生组织或学生团体办的校内刊物,由学校团委主管,并有确定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创办校内刊物,主办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标明刊名、刊期、开本、刊物宗旨、发行范围、主编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经批准的校内刊物同时填报《中国海洋大学校内刊物登记表》,有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编号、备案后,方可出版。

第九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校内刊物改变名称或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重新报批登记。

第十条校内刊物停刊,须由主办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学校党委宣传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由主办单位持主管单位的证明到学校党委宣传部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即注销登记。

第三章出版与发行

第十二条校内刊物的出版要实行主编责任制,以保证出版物的质量与水平。

第十三条校内刊物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标明“校内刊物”字样,封面要刊载内容目录、主办单位、出版日期、出版期号、主编姓名、登记编号等。

第十四条校内刊物的编辑人员、出版经费等由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每种只许有一种版本,不得使用一个刊号出版多种版本。

第十六条校内刊物的发行、交流和报送只限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和特定部门,不得定价销售和参与经营活动,未经允许不得以交流和赠送等方式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传播。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七条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刊物,必须在出版后一周内向学校党委宣传部送缴样本。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海洋大学

2007年5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