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党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17-11-16浏览次数:1141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秉承学校“海纳百川,取则行远”的校训,弘扬科学精神,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教师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指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教师以及以中国海洋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等,学生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将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重在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工作的三公开、三落实,即:公开机关办事机构,落实首问责任制;公开工作人员职责,落实限时办结制;公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学风建设工作体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文科处、研究生教育中心、教务处、党委宣传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的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制定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检查学校各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编制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 学风建设是全校综合性工作,各相关部处应该既分工又合作,共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各相关部处的工作分工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考核管理等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教师科研诚信、科学研究过程管理等工作由科学技术处、文科处负责;研究生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等工作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和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学术道德教育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等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监察处负责。

  第八条 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营造学风建设氛围,公布、公示相关信息。学校的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围绕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等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及时对学术不端行为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舆论引导,通过发挥学术楷模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形成浓郁的育人氛围。

  第九条 教师队伍科研诚信教育是学校学风建设的重点。要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要认真落实好《中共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修订)》(海大党字〔2007〕35  号)、《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海大人字〔2009〕51  号)等文件的执行。党委宣传部、人事处、科学技术处、文科处、研究生教育中心等部门要多层次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潜心育人,加强学术道德自律,自觉抵制浮躁风气,以自己的道德追求、敬业精神、高尚师德去引导教育学生,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第十条 研究生是科技工作者的后备力量,是学校科研活动的主要力量,是学风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研究生教育中心与各教学单位要认真落实好“研究生论文写作与学术规范”课程教学;指导教师应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海大学位〔2008〕2  号),研究生署名中国海洋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投稿前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部)、团委等部门要加强学生学术道德教育,促进学风建设。通过学术论坛、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党员及学生骨干的作用,组织开展全校学生的科学精神与学术道德教育,强化学生的自律意识和道德养成,共同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第十二条 要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各院(系)、各实验室、研究机构,各团队、项目组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三条 发挥教师评价和考核工作的导向作用。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将教师队伍学风建设纳入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从教师入校、入职开始,建立全过程的学风考核,在岗位聘用与考核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学校将把学院(系)的学风建设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海大人字〔2009〕51  号)处理。中国海洋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认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海大学位〔2010〕8  号)处理。中国海洋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处理。指导教师对于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将依据指导教师的责任情况以及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学风建设检查,对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进行督办和具体指导,以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